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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今日表示,这次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既强调了公检法各机关的义务,同时也专门规定了在审判阶段具体的程序。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8日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有记者提问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把非法证据排除写入草案。在2010年的时候,“两高三部”已经出台过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但是公开资料表明,目前还没有一例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法律通过以后,这个条款的实施情况怎么看待? 对此,郎胜表示,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同时也强调了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是其中应有之意。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或者说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我们的法律过去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刚才这位记者提的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但是他提出他收集的资料中没有看到一例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 “我想说的是,作为其中应有之意来说,实践当中,在我们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过程中,对非法的证据进行一些排除,我认为是经常进行的。”他指出,这次把它作为一项制度在法律中明确下来有着重要意义。 郎胜说,当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以后,必须要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保障,所以这次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既强调了公检法各机关的义务,同时也专门规定了在审判阶段具体的程序。 “因为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当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认定事实,在这个阶段定罪量刑,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这是最重要的阶段,专门对这个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便于操作。”他进一步解释说。 郎胜表示,正像刚才记者说的,这项制度是总结了2010年以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当然,一个新的制度的建立,一个新程序的规定,怎么能够落到实处,我想也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也需要有一个从不熟练、不熟悉到可以熟练运用和掌握的过程。 他指出,这个制度在法律规定以后,对整个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引导或者引领作用,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也需要不断的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使这项制度最终能够有效地,或者说是能够很好地落实。 国际在线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8日(星期四)16时45分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想请问郎主任一个问题,我们注意到,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里面增加了第188条,说到“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我们很关心这个问题,什么叫做“正当理由?比如我感冒了,咳嗽了,叫不叫正当理由?这是新增设的法条,我们想请问一下立法意图是什么? 郎胜: 证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诉讼的参与人。证人在诉讼当中起着重要作用,当他的证词对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关系,对他的证词,控辩双方又有分歧,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经过综合考虑,认为这个证词至关重要,就需要证人到庭来作证。接受当庭的质证,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我们要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我们每个公民要享有安居乐业的生活,同时我们也要为这个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所以公民作证,了解案情的人对案件情况作证是他应该履行的义务。我刚才提到了,当出现证词至关重要,法庭要判明案情,对这个证词又存在很大争议的时候,法庭可以决定这个证人出庭,控辩双方,比如检察机关和律师也可以申请法院要求某位证人出庭。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应当履行义务,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证。 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有的证人会出现特殊的情况,即我们讲的,正当的理由。正当理由可能会很多,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我就不好回答说感冒咳嗽是不是。但实际上,正当理由就是我们常人判断他的这种理由是正当的、是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断了,他来不了,或者说那天他有一个特别重大的事项,使他无法离开,或者说那天他真患了严重疾病,根本就起不来床,这些都可以,作为常人,作为一般的人来理解都应该视为正当理由。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上,就需要根据个案来判断,任何人在履行作证义务的时候,不能故意的为逃避这种义务而找种种借口不出庭。因为如果这样的话,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可能犯罪就难以受到追究,可能被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正义就难以伸张,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所以,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义务,当他故意拒绝履行这种义务的时候,就需要强制他来履行,怎么强制?这次法律专门做了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到庭。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 (记者陈菲杨维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明确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修正案草案共110条,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增加规定特别程序等。 关于证据制度,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在现行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 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并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此外,修正案草案增加一编“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等作出规定。 我国现行刑诉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11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同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再次审议,并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中新网3月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今日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强制出庭作证”条款回应称,公民作证,了解案情的人对案件情况作证是应该履行的义务。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下午召开记者会,郎胜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郎胜说,证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诉讼的参与人。证人在诉讼当中起着重要作用,当他的证词对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关系,对他的证词,控辩双方又有分歧,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经过综合考虑,认为这个证词至关重要,就需要证人到庭来作证。 “接受当庭的质证,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郎胜说,我们要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我们每个公民要享有安居乐业的生活,同时我们也要为这个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所以公民作证,了解案情的人对案件情况作证是他应该履行的义务。” 郎胜表示,当出现证词至关重要,法庭要判明案情,对这个证词又存在很大争议的时候,法庭可以决定这个证人出庭,控辩双方,比如检察机关和律师也可以申请法院要求某位证人出庭。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应当履行义务,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证。 重新播放|转播到微博分享到空间大家都在看 中广网北京3月8日消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8日(星期四)16时45分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将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监视居住不是关押。监视居住是对罪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替代逮捕的措施。监视居住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虽然是犯罪嫌疑人,罪行很严重,但是逮捕不适宜。二是她可能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也不适宜对她采取严厉的逮捕措施。三是他可能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的抚养人,比如家里有一个年幼的小孩儿,没有别人可以抚养他,他是唯一的,就需要他,那么这样的人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最好也不让他离开家庭,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不要逮捕他。四是根据案件的有些情况,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的。五是已经逮捕了,他的羁押期限届满了,那么就需要把他放出来,不要再继续羁押。所以前提是,如果你说的是监视居住的话,监视居住其实是逮捕的一个替代措施,是比逮捕要轻的,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要轻的强制措施。另外,刚才我已经说过了,无论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都应该通知他的家属。无论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都可以得到律师的辩护。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犯罪以及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除了在侦查阶段以外,他们的律师会见是可以随时进行的。在侦查阶段,也可以会见,但是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不存在你说的得不到律师帮助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将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郎胜: 记者朋友们,下午好。今天上午王兆国副委员长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了说明。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广大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部法律规范。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做了比较大的修改,到现在又过了十多年。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制度、程序、职权配置等都是合理的,能够适应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Video-Main-Article-QQ {position:relative;background:none;}.Video-Main-Article-QQ a:hover.pic,Video-Main-Article-QQ a:hover.vtime{ text-decoration:none;}.Video-Main-Article-QQ .pic img{width:160px;height:120px;margin-bottom:6px;border:#c6c6c6 1px solid;}.Video-Main-Article-QQ .vbutton{cursor:pointer;display:block;position:absolute;left:15px;top:90px;width:25px;height:25px;background:url(""http://mat1.gtimg.com/worldcup/video/qiudui/video.png"") no-repeat ;_background-image:none;_filter:progid:DXImageTransform.Microsoft.AlphaImageLoader(src='http://mat1.gtimg.com/worldcup/video/qiudui/video.png',sizingMethod='scale');}.Video-Main-Article-QQ .vtime{display:block;position:absolute;left:38px;top:105px;width:120px;height:18px;_height:19px;padding-right:3px;color:#fff;text-align:right;font-family:tahoma;font-size:14px;overflow:hidden;background:url(""http://mat1.gtimg.com/worldcup/2010/bdhui_pic_bg.png"") right top repeat-y ;_background-image:none;_filter:progid:DXImageTransform.Microsoft.AlphaImageLoader(src='http://mat1.gtimg.com/worldcup/2010/bdhui_pic_bg.png',sizingMethod='scale');}.videoplayer_Aritcle_QQ {position:relative;float:left;width:300px;margin:10px 14px 6px 0;padding:8px;*padding-bottom:2px;_padding-bottom:2px;border:#d1e2f4 1px solid;background:#f3f8fe;}.videoplayer_Aritcle_QQ a{color:#0d3a8d;text-decoration:none;}.videoplayer_Aritcle_QQ a:hover{color:#0d3a8d;text-decoration:underline;}.videoplayer_Aritcle_QQ .video_link{margin:8px 0 4px 0;font-size:14px;text-align:left;}.videoplayer_Aritcle_QQ .video_source{margin:8px 0 4px 0;font-size:12px;text-align:left;}.videoplayer_Aritcle_QQ .fl{float:left;}.videoplayer_Aritcle_QQ .fr{float:right;}朗胜:拘役后通知家属是原则性规定来源:央视网所属栏目:腾讯视频[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记者]谢谢主持人。郎主任您好,我是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的记者。我们今天注意到,和二审稿相比,在上午交付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对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三种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做了进一步限定,但三种限定的范围又各自有所区别。从去年刑诉法开始修改之后,这方面的改变一直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请问条文上新作的修改是不是对社会关注的一种回应,立法原意是什么?另外为什么修改 大极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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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胜: 证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诉讼的参与人。证人在诉讼当中起着重要作用,当他的证词对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关系,对他的证词,控辩双方又有分歧,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经过综合考虑,认为这个证词至关重要,就需要证人到庭来作证。接受当庭的质证,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我们要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我们每个公民要享有安居乐业的生活,同时我们也要为这个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所以公民作证,了解案情的人对案件情况作证是他应该履行的义务。我刚才提到了,当出现证词至关重要,法庭要判明案情,对这个证词又存在很大争议的时候,法庭可以决定这个证人出庭,控辩双方,比如检察机关和律师也可以申请法院要求某位证人出庭。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应当履行义务,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证。 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有的证人会出现特殊的情况,即我们讲的,正当的理由。正当理由可能会很多,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我就不好回答说感冒咳嗽是不是。但实际上,正当理由就是我们常人判断他的这种理由是正当的、是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断了,他来不了,或者说那天他有一个特别重大的事项,使他无法离开,或者说那天他真患了严重疾病,根本就起不来床,这些都可以,作为常人,作为一般的人来理解都应该视为正当理由。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上,就需要根据个案来判断,任何人在履行作证义务的时候,不能故意的为逃避这种义务而找种种借口不出庭。因为如果这样的话,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可能犯罪就难以受到追究,可能被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正义就难以伸张,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所以,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义务,当他故意拒绝履行这种义务的时候,就需要强制他来履行,怎么强制?这次法律专门做了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到庭。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 (记者陈菲杨维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明确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修正案草案共110条,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增加规定特别程序等。 关于证据制度,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在现行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 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并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此外,修正案草案增加一编“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等作出规定。 我国现行刑诉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11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同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再次审议,并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中新网3月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今日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强制出庭作证”条款回应称,公民作证,了解案情的人对案件情况作证是应该履行的义务。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下午召开记者会,郎胜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郎胜说,证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诉讼的参与人。证人在诉讼当中起着重要作用,当他的证词对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关系,对他的证词,控辩双方又有分歧,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经过综合考虑,认为这个证词至关重要,就需要证人到庭来作证。 “接受当庭的质证,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郎胜说,我们要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我们每个公民要享有安居乐业的生活,同时我们也要为这个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所以公民作证,了解案情的人对案件情况作证是他应该履行的义务。” 郎胜表示,当出现证词至关重要,法庭要判明案情,对这个证词又存在很大争议的时候,法庭可以决定这个证人出庭,控辩双方,比如检察机关和律师也可以申请法院要求某位证人出庭。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应当履行义务,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证。 重新播放|转播到微博分享到空间大家都在看 中广网北京3月8日消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8日(星期四)16时45分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将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监视居住不是关押。监视居住是对罪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替代逮捕的措施。监视居住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虽然是犯罪嫌疑人,罪行很严重,但是逮捕不适宜。二是她可能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也不适宜对她采取严厉的逮捕措施。三是他可能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的抚养人,比如家里有一个年幼的小孩儿,没有别人可以抚养他,他是唯一的,就需要他,那么这样的人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最好也不让他离开家庭,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不要逮捕他。四是根据案件的有些情况,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的。五是已经逮捕了,他的羁押期限届满了,那么就需要把他放出来,不要再继续羁押。所以前提是,如果你说的是监视居住的话,监视居住其实是逮捕的一个替代措施,是比逮捕要轻的,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要轻的强制措施。另外,刚才我已经说过了,无论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都应该通知他的家属。无论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都可以得到律师的辩护。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犯罪以及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除了在侦查阶段以外,他们的律师会见是可以随时进行的。在侦查阶段,也可以会见,但是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不存在你说的得不到律师帮助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将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郎胜: 记者朋友们,下午好。今天上午王兆国副委员长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了说明。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广大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部法律规范。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做了比较大的修改,到现在又过了十多年。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制度、程序、职权配置等都是合理的,能够适应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Video-Main-Article-QQ {position:relative;background:none;}.Video-Main-Article-QQ a:hover.pic,Video-Main-Article-QQ a:hover.vtime{ text-decoration:none;}.Video-Main-Article-QQ .pic img{width:160px;height:120px;margin-bottom:6px;border:#c6c6c6 1px solid;}.Video-Main-Article-QQ .vbutton{cursor:pointer;display:block;position:absolute;left:15px;top:90px;width:25px;height:25px;background:url(""http://mat1.gtimg.com/worldcup/video/qiudui/video.png"") no-repeat ;_background-image:none;_filter:progid:DXImageTransform.Microsoft.AlphaImageLoader(src='http://mat1.gtimg.com/worldcup/video/qiudui/video.png',sizingMethod='scale');}.Video-Main-Article-QQ .vtime{display:block;position:absolute;left:38px;top:105px;width:120px;height:18px;_height:19px;padding-right:3px;color:#fff;text-align:right;font-family:tahoma;font-size:14px;overflow:hidden;background:url(""http://mat1.gtimg.com/worldcup/2010/bdhui_pic_bg.png"") right top repeat-y ;_background-image:none;_filter:progid:DXImageTransform.Microsoft.AlphaImageLoader(src='http://mat1.gtimg.com/worldcup/2010/bdhui_pic_bg.png',sizingMethod='scale');}.videoplayer_Aritcle_QQ {position:relative;float:left;width:300px;margin:10px 14px 6px 0;padding:8px;*padding-bottom:2px;_padding-bottom:2px;border:#d1e2f4 1px solid;background:#f3f8fe;}.videoplayer_Aritcle_QQ a{color:#0d3a8d;text-decoration:none;}.videoplayer_Aritcle_QQ a:hover{color:#0d3a8d;text-decoration:underline;}.videoplayer_Aritcle_QQ .video_link{margin:8px 0 4px 0;font-size:14px;text-align:left;}.videoplayer_Aritcle_QQ .video_source{margin:8px 0 4px 0;font-size:12px;text-align:left;}.videoplayer_Aritcle_QQ .fl{float:left;}.videoplayer_Aritcle_QQ .fr{float:right;}朗胜:拘役后通知家属是原则性规定来源:央视网所属栏目:腾讯视频[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记者]谢谢主持人。郎主任您好,我是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的记者。我们今天注意到,和二审稿相比,在上午交付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对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三种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做了进一步限定,但三种限定的范围又各自有所区别。从去年刑诉法开始修改之后,这方面的改变一直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请问条文上新作的修改是不是对社会关注的一种回应,立法原意是什么?另外为什么修改 大极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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